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(會員代表) 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四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 一.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 二.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三.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 四.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 五.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 六.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15人、監事5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三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方式決定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.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 二.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 三.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會長。 四.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會長之辭職。 五. 聘免工作人員。 六.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七. 擬定入會費、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。 八.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;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,當屆副會長為下屆會長之當然人選,遴選第二位副會長。
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 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由副會長代理之,副會長不能執行勤務時由常務理事中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.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二. 審核年度決算。 三.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 四. 議決監事、常務監事或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。 五.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;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,惟會長之任期以乙年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一.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二.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三.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四.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其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由會長直接派任;秘書長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。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(均為無給職)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;歷屆卸任會長為當然諮詢委員會(均為無給職),統稱為前會長或輔導會長(前一屆)。
|